区域商品经销合同
甲方:深圳市盛长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
乙方:
甲乙双方经协商,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数码商品TANGSEN(天森)系列多媒体播放器,达成以下协议,以资双方共同恪守。
一、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TANGSEN天森系列 的独家代理商,负责甲方商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事宜。甲方在该地区内的所有销售活动必须征得乙方同意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代理甲方不同系列商品。
二、乙方首批购买甲方商品产品不得少于100台。
三、甲方供货价格为附件代理价格(以上价格均为税前价格);价格如有变动甲方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;
四、乙方订货应填写甲方统一的订购单,甲方在订单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往订单约定地点(深圳市区以内,甲方负责承担运输费用,其他地区由乙方负责运费);乙方换货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。
五、甲方产品符合国家3C标准,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疑虑,以此标准为界定,应7日内提出(以最终消费者购买日为准),否则甲方视同产品合格。甲方向乙方提供换货便利,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向甲方申请互换,含颜色调换和型号调换。
六、 区域经销保护的相关约定
6.1、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乙方只能在合约规定的地域内销售,不得跨地域销售或向合约约定外的其它地域的任何客户供货、窜货。否则一经发现甲方不再保证供货条款,并取消乙方区域代理商资格,但乙方可优先向甲方申请其他地区的代理权;
6.2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各级价格进行产品的批发和零售,不得擅自更改。否则一经发现,甲方不再提供价格保护和降价保护政策;
七、乙方在订单下达确认后的三日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汇至甲方指定帐号,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的地方,运费由乙方负担。
八、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,前三个月销售总量不少于 台,以后每月提货不低于 台,否则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拓展其他经销商。九、本合同有效期截止200 年 月 日,合同期满时,甲方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约。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,可向深圳市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十、售后服务条款: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。(以最终消费者购买日为准)。
十一、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 方:深圳市盛长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:
地 址:深圳深南大道6025号英龙大厦1805室 地 址:
代 表: 代 表:
银行账号: 银行账号:
电 话:0755-33358699 电 话: